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6月2日上午,云南澄江縣法院對陽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認定被告單位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金大東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及三名被告人均對判決不服,當庭表示將上訴。
2007年10月,云南宜良縣環境監測站監測到陽宗海水體砷濃度與此前相比出現異常波動、升高,至2008年6月砷濃度均值達0.055mg/L,超過國家Ш類水限制(0.05mg/L),于是將情況上報省環保局。后云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昆明市環境監測中心、玉溪市環境監測中心即對陽宗海實施加頻、加密監測,至同年7月16日砷濃度達0.102mg/L,超過國家V類水限制(0.1mg/L)。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周邊居民2.6萬余人的飲用水源取水中斷,公私財產直接經濟損失900余萬元。
公安機關于2008年9月13日對此事件立案偵查,并委托鑒定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本案的污染原因進行鑒定。鑒定人根據相關資料,并結合現場調查情況,證實陽宗海水體砷濃度增加不是自然地質因素造成,并排除了砷污染源來自陽宗海入湖河流。
經云南省環保局對陽宗海周邊及入湖河道沿岸企業進行緊急檢查,排查出8家企業有環境違法行為,并初步確定,陽宗海水體砷污染的主要來源是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公司,該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未建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大量含砷廢水在廠內循環,由于沒有做防滲處理,多年積累的砷污染物逐步滲漏釋放,污染地下水,導致陽宗海水體嚴重污染。
澄江縣法院認為鑒于錦業公司為陽宗海的主要污染源,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排放、傾倒有毒物質,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故錦業公司及三被告人應當承擔陽宗海被污染的主要責任。
陽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距昆明36公里,地跨澄江、呈貢、宜良三縣之間,因大理國時強宗部落居住而得名。海拔1770米,南北長約12公里,面積為31平方公里,總蓄水量6.04億立方米。陽宗海為高原斷陷湖泊,湖岸平直,湖底凹凸不平,有巖洞暗礁,為淡水湖。屬珠江流域南盤江水系。
編輯:鄧京荊 來源:中國日報駐云南記者站 (記者 李映青 實習記者 郭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