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些地方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實踐證明,用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醫患糾紛,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愿的基礎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不違反公序良俗、不超越道德底線為標準,以情理法結合的方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合情、合理、合法,既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又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在福建省衛生廳給記者提供的今年5月召開的“福建省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現場會”材料中,對“人民調解方式化解醫患糾紛的獨特優勢”做了詳盡的描述:
一是中立性。隸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醫療糾紛調解組織,屬于群眾性組織,具有民間的調解性質,屬于醫患之外的第三方,與雙方都沒有利害關系,既不袒護任何一方,又可以緩沖彼此的對立情緒,消除雙方顧慮,贏得信任,利于糾紛的化解。
二是專業性。調解組織成員均由長期從事法律、醫療專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擔任,他們既懂得相關法律,又懂得醫院管理,因此,在調處糾紛時,能夠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醫患糾紛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同時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議,從而贏得當事人的信賴,為解決糾紛奠定良好的基礎。另外,由于調解員有專業知識,還能在調處糾紛的同時,通過釋醫說法,引導公民正確維權,從而預防新的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是零成本,高效率。醫患糾紛如果通過行政調解或司法訴訟解決,時間長。此外,醫療鑒定、訴訟費、律師費等,患方必須自己先繳納。相對而言,人民調解解決醫患糾紛一般都在一個月左右結案,而且調解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從受理到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對患方而言幾乎是零成本,無疑減輕了他們的維權成本,同時也提高了維權效率。
當然,解決醫患糾紛,僅僅靠第三方調解機制還是不夠的。福建省衛生廳的官員認為,還要強化醫患糾紛的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化解、妥善處置,把糾紛雙方導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在成功調解之后,還要有“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做保障,以實現快速賠付。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前醫療責任保險斷后
福建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穿靴戴帽
6月22日,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省衛生廳、省司法廳聯合發出《關于在全省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通知》,正式啟動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醫患糾紛機制。
這份通知要求,各縣(市、區)均應設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醫患糾紛。專職人民調解員向社會選聘熟悉醫療法律法規及業務的人員,任期三年,可連任或續聘。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組建的法學、醫學專家庫專家(至少5人)作為醫患糾紛兼職人民調解員。同時,二級以上醫院均應設立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并配備工作人員。
通知對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程序做了具體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醫患糾紛當事人口頭或書面申請受理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受理后,由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患者或家屬可從專家庫中選擇兼職調解員。
按規定,調解一般在醫院之外的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主持人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尊重科學,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要防止矛盾激化,引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據介紹,今年內福建省各地將在當地司法局的指導下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其工作、場所、人員經費由衛生行政部門統籌解決。
據透露,福建省衛生部門還和保險機構商定,擬在全省醫療機構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投保,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經法院判決或醫療事故鑒定、或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后,需要由醫療機構賠償的,由保險公司賠付,不再由醫療單位直接賠付。
編輯:關曉萌 肖冠男 來源:中國日報福建記者站 (記者 胡美東 見習記者 朱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