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 巨大、炫目的戶外廣告牌,已經成為許多城市的一道風景線。而在昆明,最近一段時期戶外廣告卻在急劇減少——據11月9日《中國青年報》報道,這樣的變化緣于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的一紙通知:到今年(2009年)11月30日,昆明市將拆除幾乎所有的戶外廣告。
報道說,隨著近年來昆明市戶外廣告的成長壯大,一些問題也隨之顯現出來,“未經審批、擅自設立的違規違章戶外媒體增多”,“影響市容市貌、有礙城市觀瞻、有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出現問題應當予以整治,但問題是,整治的手段就只有不分青紅皂白地全拆了之嗎?有人提出,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是否涉嫌違約?
說戶外廣告“違規違章”也好,“影響市容”也罷,責任是否都在廣告企業一方?試想,如果相關部門之前進行了嚴格的把關和審批,之后做好了日常監管工作,按說這些問題是不太可能出現的。因而,一切代價都讓廣告商來付,顯然有失公允,有轉嫁責任之嫌。
而此次整治不只是拆除違法、整改不合規的,而是拆除整治范圍內的全部戶外廣告設施,就更讓人摸不著頭腦了。一方面當有重大活動時,就把廣告企業喊來,要求其承擔美化亮化城市、營造氛圍的任務;另一方面當城市環境需要治理和改造時,如“創建衛生城市”時,就認為城市臟亂差的形象緣于戶外廣告,要求立即拆除,這不僅有違行政理性,在法律上也可能構成對按約行事的廣告商的侵權。
動不動“橫掃”戶外廣告,這種做法會不會讓一些投資者的熱情大打折扣呢?
編輯:肖亭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