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廣東省鹽務局原局長沈志強2006年至2008年期間受賄65.9萬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沈志強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沒收財產6萬元。法院因其有自首情節減輕了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8年12月,沈志強擔任廣東省鹽業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廣東省廣鹽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廣東省鹽務局局長。2006年下半年,沈志強的情婦白麗清從沈志強處得知廣東省鹽業總公司有紙箱招標項目后,要求沈志強幫助何偉文的廣州市銳奇紙品有限公司中標,何偉文同意每供應1個紙箱給0.1元回扣。
2006年7月,廣東省鹽業總公司正式組成招標(評標)小組對食鹽紙箱包裝項目進行招標。沈志強利用其主管廣東省鹽業總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要求招標小組關照銳奇公司,通過降低標準使銳奇公司取得競標資格,又增加其推薦的專家參與評審環節,確保銳奇公司順利成為三家紙箱供應企業之一。
2006年至2008年間,銳奇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廣東省鹽業總公司下屬的廣東廣鹽和信發展有限公司供應紙箱7530885個,何偉文以現金形式分24次支付白麗清回扣款65.9萬元,由白麗清告知沈志強收取回扣情況。沈志強還幫何偉文增加了銳奇公司的供貨量及續簽供貨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沈志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便,伙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現金65.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但沈志強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法院因此減輕了處罰。
來源:新華網(記者 毛一竹)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