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12月15日,廣州中院對原廣州市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副調研員龐亞勛受賄250萬元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龐亞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二十萬元;追繳龐亞勛受賄的違法所得2500000元,予以沒收。
被告人龐亞勛,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建平縣,文化程度大學,原廣州市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副調研。2009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龐亞勛在擔任廣州市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廣州市珠江管理區安置區前期平整及軟基處理工程(含珠江管理區產業工人居住區安置區前期平整工程)的工程施工、進度款支付和竣工驗收等項工作的職務便利,為黃惠生經營的廣州市生生土石方回填工程部謀取利益,于2005年底一天伙同其親友戴志鋼在廣州市生之力奶牛養殖場有限公司收受黃惠生賄送的人民幣50萬元,并于2006年春節前的一天在上述地點通過戴志鋼收受黃惠生賄送的人民幣100萬元。
2006年5月至10月,龐亞勛在擔任廣州市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廣州市南沙出口加工區用地平整工程的工程施工、進度款支付和竣工驗收等項工作的職務便利,為鄧澤文、陳森泉經營的廣州市南沙區珠江文發砂石回填工程部謀取利益,于2006年10月的一天通過戴志鋼收受黃惠生代為賄送的人民幣100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龐亞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5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龐亞勛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日報廣東記者站(記者 邱銓林) 編輯:肖亭 黃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