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2009年12月17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田成有對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蒙自縣警察吉忠春殺人案”二審宣判情況作情況通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吉忠春有自首情節,故對吉忠春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瑣事爭吵持槍故意殺人
吉忠春被捕前是云南蒙自縣公安局的一名民警,2009年2月13日21時許,上訴人吉忠春醉酒后駕駛轎車到蒙自縣某小區李某某家找人,得知要找的人不在后,吉忠春駕車準備離開小區。在倒車的過程中,吉駕駛的車輛與停放在小區內的一輛別克轎車即將發生碰撞,站在旁邊的李某某即叫停車。隨后,李某某請別克轎車的女主人許馨月將車挪開,因許馨月不會開車,即回家將丈夫潘俊叫來。潘俊看到兩車險些碰撞的情形,便與吉忠春發生爭吵,繼而相互扯打。在扯打過程中,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六四”式手槍朝潘俊射擊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吉忠春作案后未離開現場,直至處警的警察到來將其控制。
發案后,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的關注,各大媒體紛紛報道。案件經紅河州蒙自縣公安局偵查、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起訴,2009年4月13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吉忠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吉忠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馨月、潘柏良、潘寶貴、王愛英人民幣10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馨月、潘柏良、潘寶貴、王愛英均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認定為自首、改判死緩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吉忠春無視國法,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潘俊發生的糾紛,持槍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報案,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現場后無拒捕行為,可視為自動投案;吉忠春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吉忠春的犯罪性質嚴重,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與上訴人為倒車的瑣事,雙方相互吵打而引發,吉忠春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且吉忠春有自首情節,故對吉忠春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于是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1、維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民事部份的判決,即判令吉忠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馨月、潘柏良、潘寶貴、王愛英人民幣10萬元;維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2、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警示:和諧相處,依法行使權利
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田成有也談到了該案帶給我們的警示:由一件停車小事引發雙方爭吵,導致了一人死,一人被判死緩,這是非常令人痛惜的悲劇。這個案件提示我們,每個公民在發生糾紛時應該克制自己的行為,文明禮讓,和諧相處,依法行使權利;每個公務人員特別是人民警察應該慎用警械,恪盡職守,以身作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帶來的不僅是個人的不幸,而且更是帶來家庭、親人的痛苦。
云南高院首個個案發布的意義
“蒙自縣警察吉忠春殺人案”二審宣判的情況通報,是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就個案召開新聞發布會作出新聞通報,這也是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信息化建設系統的舉措之一。
近年來,為了大力加強審判公開、推行司法透明,更好滿足社會各界知情權,讓民眾更加客觀、公正、準確地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各類重要案件信息。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采取多種措施積極加大司法的透明力度,比如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向社會公布、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僅2009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9次,發布了司法執行救助、全省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的進展情況等社會關注的重要新聞。
正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田成有所說:“采取以上措施,目的就是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告知法院依法裁判的理由,贏得社會公眾對司法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來源: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記者 李映青 通訊員 唐時華) 編輯:馬原 黃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