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程序不當抽樣流程執行不完全結果未及時通知廠商
海南省工商局的調查情況通報稱,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樣檢驗行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規定開展的;發布《消費警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的,但在工作過程中存在以下程序不當問題。
一是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海口市工商局在抽樣時沒有完全執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工作流程,也沒有按規定要求檢驗機構將檢測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企業要求復檢后,在與企業就復檢具體細節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海口市工商局直接送檢,不符合程序要求。二是海口市工商局在沒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的情況下,在媒體上發布《消費警示》,公布錯誤的信息,從而給生產企業造成了不良影響。
海南省工商局向農夫統一賠禮道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海南省工商局還對海口市工商局在此事件中的工作失誤做出處理,一是責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費者和農夫山泉、統一企業賠禮道歉,二是對在這一事件中違反工作程序的有關人員,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這一次,雖然調查結果表明是初檢有誤,但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在發給海南省工商局的函中僅表示,“由于我技術中心檢測技術上的問題,給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帶來了不利影響,對此,我們深表歉意!”并未表明該技術中心對其工作失誤給企業和公眾帶來的損失如何負責。
公眾質疑追究責任至今尚無說法
在“砒霜門”事件中,存在工作失誤的檢測部門和執法部門究竟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黃成模說,此次事件主要暴露出執法隊伍業務素質不夠高、工作責任心不夠強等問題。海南省工商局對海口市工商局在此事件中的工作失誤做出處理,一是責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費者和農夫山泉、統一企業賠禮道歉,二是對在這一事件中違反工作程序的有關人員,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另外,雖然調查結果表明是初檢有誤,但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在發給海南省工商局的函中僅表示,“由于我技術中心檢測技術上的問題,給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帶來了不利影響,對此,我們深表歉意!”并未表明該技術中心對其工作失誤給企業和公眾帶來的損失如何負責。
記者5日晚就此問題電話聯系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負責人,表明采訪意圖后,對方以“信號不好”為由掛斷了電話。
來源:天津網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