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作為本屆全國人大審議的第一部法律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將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
人大常委會已兩審草案
此前,該草案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此次修改最大的變化是“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此前中共十七大報告已經提出了這一任務,此次修改為落實十七大要求。
此外,草案還在代表候選人如實申報個人情況、不允許兩地擔任代表職務、完善候選人向選民介紹、設立秘密寫票處、確保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根據會議日程,今日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草案的說明。
選舉法進行第5次修正
我國于1953年制定選舉法,于1979年進行了迄今最大的修訂。之后,經歷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數次修正。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選舉法,同年,中國進行了歷史上第一次普選。通過這次普選,全國建立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54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國第一部憲法。
“文革”結束后的1979年,選舉法進行了制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訂。
對于選舉法的頻繁修改,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振民認為,雖然一部法律多次修改并不多見,但從世界看,各國選舉法修改都比較頻繁。“說明中國的民主政治發展,也是逐步的推行,中國在循序漸進地逐步擴大民主。”
城鄉選舉比例有望統一
改革開放30年,中國的階級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當年工農的鮮明分別已經越來越淡。工人和農民之間的分別不應該去強化,而應該慢慢地去縮小。
———王振民(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會副會長)
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作為一項代表名額分配原則,一直未能實現城鄉的“同票同權”。1953年選舉法規定,“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在1994年向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作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曾引述鄧小平1953年對選舉法的草案說明稱,“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采用……更為完備的選舉制度”,“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振民表示,當時作此規定,是考慮到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需要制度保障,國家權力機關要有足夠多的城市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