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常州武進區法院22日宣布,該區6名被告因將300余噸化工廢水傾倒進太湖流域導致嚴重污染,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分別判處1-2年有期徒刑。省有關方面的負責人表示,這是我省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環境的最新案例,凸顯了我省鐵腕治污、依法治污的強大決心。
行政手段管“應急”,法律手段管“長久”
太湖藍藻事件之后,江蘇“鐵腕治污”的環保風暴一浪高過一浪。修訂出臺《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為太湖治理提供了全局性解決方案;大力推進控源截污,同時對太湖實施一系列的應急措施,因此,從2007年以來,確保飲用水安全、確保太湖不發生大面積黑臭的目標任務每年都順利完成。
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應急情況下,政府使用的行政手段比較多,也取得了相應的效果。但從長遠看,要根治太湖污染,除了技術手段外,還是要走法制化道路,尤其是要落實好修訂后的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調查顯示,目前,還有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鋌而走險,偷排、直排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對此,我們將嚴懲不貸。”據了解,今年我省將繼續依法防止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嚴厲打擊各種環境違法行為。
環境污染高發,呼喚法律斷然出手
記者了解到,上述常州宣判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在我省的太湖流域還是首例。從省內來看,此前鹽城在發生了自來水污染事件后,已宣判了一起故意投毒罪,相關責任人被判處11年徒刑。
再從全國看,近年來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呈高發態勢:2008年9月,云南省發生了陽宗海水體污染案件;7月29日,湖南省瀏陽市發生了鎘污染案件;8月16日,陜西省鳳翔縣發生了鉛污染事件;8月18日,湖南省武岡也發生了鉛污染案件等等。
省環保廳有關人士認為,近年重大污染事故頻發,是執法部門嚴格執法的結果,也是少數人大肆排污、導致嚴重污染的結果,是諸多環境問題長期積累的大爆發。由于此前國民的環保意識一直比較淡薄,將生產視作“消化”資源的過程,很少考慮到廢渣、廢水和廢氣的排放給環境造成的嚴重污染,而普法也較少考慮到環保方面,對于排污行為更少進行法律追究。
有關人士認為,對環境犯罪的重視和重罰,顯示了決策層對于環境保護理解的更深一層,也表明政府部門已決心將法律手段作為推進環保的重要手段。
專家建議:對環境犯罪應加重懲處
武進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吳文亮介紹說,在法院審理上述案件中,認定直接損失58萬多元,雖間接損失無法認定,但是一年多時間以來,這起傾倒毒液事件對當地環境仍有影響,河道土壤均受到腐蝕。最終,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一個立案追訴標準判決,6名肇事者分獲1—2年有期徒刑。
由于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不同,直接影響到量刑。據介紹,根據現行刑法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刑罰僅為7年,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重得多,嚴重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武進區法院的判決,南京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小冰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首先是一個進步。但從立法的角度看,環境犯罪的處罰偏輕了,因為環境污染的后果是驚人的。”劉小冰教授說,去年鹽城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環境污染者,具有標桿意義,是追究污染環境刑事責任的一次突破。但從投放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上說,鹽城“2·20”飲用水源污染案件和常州的這次太湖水污染案件差別不大,而法院的量刑卻大不相同。如何抑制不斷高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劉小冰建議加重對環境污染案件的刑法懲治力度,包括加大對玩忽職守官員的懲罰力度,并做到常態化。因為,“個別地方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實際上是對子孫后代的犯罪,這是相當可悲的,理當加重處罰!”
“防止環境污染,光靠法律似乎還不夠!”一些專家還建議,環境污染追究除了發揮國家的作用外,還要強調公民參與,同時發揮一些非政府、非盈利組織的作用,“因為公民的監督無處不在。”
來源:新華日報 編輯:馬原 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