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因不滿一審判決,“科龍案”11名受害中小股民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昨日(15日),廣東省高院合并審理了此案。
據了解,這11位中小股民是2005年科龍案提起訴訟的202位受害者中僅剩的還未調解或審結的上訴人。據科龍最近發布的報告顯示,截至4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中小股東針對科龍公司虛假陳述案的起訴共立案202件,訴訟標的總額人民幣2922萬余元,已經調解結案142件,調解結案總金額人民幣1575萬余元。此外,1起案件判決科龍方面賠償3.1萬余元,15起案件撤訴,31起案件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另有13起案件仍在審理中。
在昨天下午的庭審中,11位上訴人均未到庭,由3名代理律師出庭。被告方除科龍公司外,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另一被上訴人出庭。經過2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上訴方提出了60%—70%的賠償比例要求,科龍方面表示經公司決策后再拿出調解方案。
據科龍代理律師李敏杰透露,總共202件案子除目前這11起外,其他訴訟都已經息訴。
庭審兩焦點
如何確定“虛假陳述日”
此次上訴的11人當中,有9人因被劃歸為“虛假陳述日”之前購買了股票而在一審敗訴,另外2人因判決賠償金過低而提起上訴。由于“虛假陳述日”是界定是否能夠獲賠的重要參照日期,雙方就“虛假陳述日”該定為哪一天展開了激烈辯論。
廣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中,將2003年4月4日確定為科龍的“虛假陳述日”,這一天是科龍對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的發布日期。上訴人的辯護律師認為,“虛假陳述日”應該是2000年1月1日。因為根據2006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表述,科龍公司在2000年至2002年也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應該認定是2000年的1月1日。
系統風險如何測定
科龍案中,系統風險這一非主觀因素可影響股民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被上訴人律師認為,投資股票本來就存在系統風險,因系統風險而導致的投資損失,不能都算科龍的過錯。
上訴人的辯護律師則認為,一審以當時股市大盤下跌認定系統風險高,從而減輕科龍的過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科龍代理人李敏杰律師認為,系統風險成為雙方的糾纏點是必然的。“現在國內沒有公認的計算方式,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雙方都可以堅持自己的主張。”李律師認為,今后發生的此類案件中,系統風險仍將是爭論焦點。
造假代價
原科龍掌門人坐牢10年
2009年4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顧雛軍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中,法院認定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資金等3項罪名成立。顧雛軍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680萬元。
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無罪,另7名被告各領其刑。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寧波 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