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針對當前行賄犯罪的特點,《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確保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取得實效?
答:行賄犯罪具有跨地區、跨行業、流動性強、隱蔽性強等特點,發現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難度較大。為了保證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強化辦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賄與受賄犯罪統籌查辦機制。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賄賂案件過程中,對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要統籌考慮,同步查處,防止顧此失彼,重查受賄、輕辦行賄,影響對行賄犯罪的打擊。二是建立區域聯動辦案機制,加強市際、省際查辦行賄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報、偵查協作、資源共享,增強查辦行賄犯罪的整體合力。三是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執法、行業主管監管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線索和案件移送、協查、協調等機制,努力營造攜手打擊行賄犯罪的執法環境。四是上級檢察院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行賄犯罪立案標準,實行行賄犯罪案件處理說明制度,嚴格執行撤案、不起訴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制度,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放縱行賄犯罪。五是加強對行賄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輕判的,及時監督糾正,確保嚴格公正處理行賄案件。
問:檢察機關一貫重視查辦受賄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辦行賄犯罪力度,會不會影響對受賄犯罪的查處?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案件力度,決不意味著放松對受賄犯罪的查處。當前,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手中的權力,大搞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不給錢不辦事、給了錢亂辦事,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廉潔性,敗壞黨和政府的聲譽,毒化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查處受賄犯罪始終是檢察機關的辦案重點,任何時候都決不能放松。為了防止出現顧此失彼的問題,《通知》特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必須正確處理查處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的關系,統籌抓好查辦行賄犯罪和受賄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對行賄犯罪的嚴肅查辦,又要確保查辦受賄犯罪力度不減,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以實實在在的辦案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