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強的辯護人認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數額是一定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另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節。
對此,檢察員表示,文強、周曉亞不論以何種目的收受他人錢財,實際上為其升遷提供便利,是利益回饋,因此應認定為受賄行為。
同時,檢察人員發表出庭意見時表示,一審判決認定文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是否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檢察員認為,文強受賄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不論是下屬,還是黑社會;不論是在家中,還是在辦公室;不論錢多錢少,都來者不拒,其行為喪失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文強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死刑判決,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與此同時,在14日晚的庭審中,上訴人周曉亞、黃代強、趙利明、陳濤在法庭辯論最后階段分別作了最后陳述。
在今天上午的庭審中,法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決中關于文強犯強奸罪部分。
隨后,上訴人文強作了最后陳述,他表示,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對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謝,希望法庭能夠高度重視證據材料的客觀真實性。同時,他表示,自己確實收受過下屬的錢財,但是同這些人職務提拔之間不存在直接關系。他承認收受過岳寧、王小軍、馬當等人的錢財,但不明知這些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
文強說,他在被羈押期間深刻反思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客觀因素都存在,主觀上的因素是主要的,為此,他曾向有關方面作出過深刻的檢查,寫下過悔罪書,希望法院能夠依法公正判決。
鑒于案情復雜重大,法庭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 新華網 編輯: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