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開征求《昆明市禁止價格欺詐行為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和建議?!掇k法》除根據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還結合昆明市實際,劃分出共20種價格欺詐行為。
20種價格欺詐行為包括:
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
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
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
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
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
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未真實明確標示饋贈物品或者服務價格;
有價贈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且沒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
虛構原價、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謊稱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
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謊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不能提供原價或者提供虛假交易票據;
虛假優惠折價活動;
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做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
在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
《辦法》規定,根據違法程度不同,按有無違法所得,以及經營者是個人還是行業協會,處以不同處罰?!皟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重大,或屢查屢犯,情節惡劣的”屬于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建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行業協會的違法行為,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此外,《辦法》定義了價格欺詐行為、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誤導性標價、價格承諾的概念。原價和虛假優惠價均需以前7日內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價格為標準。
記者 彭為(都市時報)
來源:云南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