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雪災、地震、洪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頻發,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
9月1日起施行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對自然災害的救助準備和災后救助都做了明確規定,這對減輕災害損失、提高我國防災減災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災害頻發 立法應對
□今年6月,國務院出臺《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今年8月8日,甘肅舟曲發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截至8月26日,共計1452人遇難,313人失蹤。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自然災害種類多,除了現代火山活動外,幾乎所有的災害類型都在我國出現過。同時,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高,大陸地震占全球陸地破壞性地震的1/3,局部性或區域性干旱災害幾乎每年都會出現。此外,我國自然災害的分布地域廣,全國各?。ㄗ灾螀^、直轄市)均受到過災害不同程度的影響。頻發的自然災害,給我國造成巨大損失。據相關統計,1990年至2009年20年間,我國平均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3.9億人次受災,直接經濟損失達2300多億元人民幣。今年以來,我國已經發生諸如新疆等地寒潮冰雪、西南旱災、玉樹地震、南方暴雨洪澇和泥石流等重特大自然災害,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秩序。
為了有效應對自然災害,我國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自然災害防御的法律法規,如防洪法、防震減災法、氣象法、水土保持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大多只是針對洪澇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氣象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單個災種的防御和應對工作,涉及保障受災人員生存權益和基本生活權益的專門法規一直沒有制定,災害救助工作仍處于無法可依的被動局面。在自然災害救助實踐中,面臨災害救助準備措施不足、應急響應機制不完善、災后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監管不嚴等問題,急需通過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方面的法規,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制定專門的自然災害救助方面的法規,以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為此,今年6月,國務院出臺了《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從而使得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有法可依。
政府主導 分級負責
□政府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政府在進行災害救助時,要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任務,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眳⑴c《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制定工作的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副司長彭高建認為,《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條規定,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遵循 “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一個運轉高效的‘中樞機構’是重中之重?!痹谥醒雽用?,國家減災委員會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在地方,全國已有22個省市區、2個計劃單列市成立了減災委員會,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青海省等5個省市區和深圳市成立了應急救助綜合協調機構。一些多災易災的市縣也成立了減災委或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
根據自然災害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的不同,災害救助工作由不同層級的人民政府負責。一般較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由發生地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重大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由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其中影響全國、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者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救助能力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
在災害發生前,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災害預警和風險評估結果,及時轉移處于危險區域和地段的群眾,充分利用各類避災場所進行妥善安置;災害發生后,要及時組織救援力量,迅速解救被圍困的群眾,使之及時脫離危險,并安置到安全地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應對自然災害重在預防,“未雨綢繆”才能“防患于未然”。為了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第十三條規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警報啟動預警響應。如果自然災害發生后,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政府就要“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而這些救助準備和應急救助都需要有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所以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實際和需求,提前安排一定數量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確保自然災害發生后,在第一時間為受災人員提供資金和物資援助,保障受災人員的吃、穿、住、醫等基本生活。
捐贈款物 公示透明
□實現公民知情權,便于監督政府
2008年“5·12”汶川地震、2010年“4·14”玉樹地震等災害發生后,除了國家及時撥付救災款物外,社會各界也積極參與,開展了聲勢浩大的救災捐贈活動,為災害救助工作作出了突出貢獻。據統計,汶川大地震后,全國共籌集社會捐贈款物790多億元;玉樹地震后,全國籌集社會捐贈款物100多億元,所有這些款物都有力地支援了災區的救災工作。
為保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規定了保障機制的“三個納入”和“一個建立健全”,即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作為受災人員的“救命錢”,災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圍一直是社會各方面都高度關注的焦點。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條例還明確要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用于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等支出。”
每當自然災害發生后,社會各界紛紛慷慨解囊,這有利于共同應對自然災害,幫助受災群眾重建家園,但如果沒有對捐贈物資的有效監管,捐助款物就有可能被私吞或者去向不明,將極大打擊和挫傷大家的捐助熱情。增加救災工作的透明度,讓捐助款物的使用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在進入網絡信息時代的今天,顯得尤為必要。因此,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管理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要主動公開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有關情況,災區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要主動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的數額和使用情況。
“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進行公示,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功能。公示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重要方式,便于社會各界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這對于促進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迸砀呓ㄕJ為。
國外救災立法(鏈接)
德國
依法防治 分級管理
德國的應急機構任務分工明確,內政部負責日常的應急管理,也是應急管理的責任部門?,F場處置工作由各地消防局和紅十字會、約翰尼特救援組織和德國工人救助聯合會等民間機構負責。
完備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為應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德國在應急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專門法律、法規,保障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律化。德國聯邦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中對災難事故的處置作了明確規定,各州也都制訂了專門的應急管理法律,如巴伐利亞州的《巴伐利亞州災難保護法》。以消防局的工作為例,德國消防部門開展防火監督檢查,主要是依據各州的法律規定。發現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可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處罰后仍不改的,可采取查封措施;被處罰單位不服的,可向當地法庭檢控。
日本
痛定思痛 細致立法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等自然災害最多的國家之一,已經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最細致的災害應對法律體系,主要由災害對策基本法、災害預防和防災規劃、災害緊急應對、災后重建和復興、災害管理組織五大類共52項法律構成。
1947年,日本頒布了第一部應對災害的《災害救助法》。1961年,以發生臺風為契機,日本制定了《災害對策基本法》,作為日本抗災、防災、救災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日本關于地震的法律涉及地震觀測、緊急應對、抗震支援、地震研究等各個方面。1978年,日本通過了《大規模地震特別措施法》;1995年又制定了《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此外日本還有《建筑基本法》;為了使日本的房屋進行改造以達到抗震的要求,又特別制定了《建筑物抗震改進促進法》。另外,針對教師在地震中的具體職責,日本也有明確的規范,如“老師不能離開學生”。
來源:人民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