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貪官最高可獲獎20萬元重慶檢察機關出臺《舉報獎勵辦法》
舉報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經檢察機關查實,法院判決生效,舉報人最高可獲20萬元獎勵。昨日,重慶市檢察院一分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稱,該院出臺了《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舉報獎勵”作出詳細規定。
舉報國稅局原副局長,獲獎金4500元
昨日上午,檢察院一分院發出了4筆2008年以前查實并判決的受賄案舉報金,其中,舉報市國稅局原副局長黃亦瑾受賄10萬元的舉報人,獲得單筆最高4500元獎金。
昨日獎勵現場,只有一人出席了頒獎儀式,其余3筆獎金,則由檢察機關直接將錢打入舉報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舉報獎勵最高可獲20萬元
《辦法》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追繳贓款在10萬元以下的,按追繳贓款的5%進行獎勵;追繳贓款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按追繳贓款的6%進行獎勵;追繳贓款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按追繳贓款的7%進行獎勵;追繳贓款在100萬以上的,應當在10萬元以內,按追繳贓款的8%進行獎勵。
此外,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報市檢察院審批,可獲獎勵10萬元-20萬元,也就是說最高可獲得20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