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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88號)
第三十七條 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注意監(jiān)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后,應當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nèi)。
來源:長江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