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驚魂奪命的252.9米
經警方多次勘察,從第一個人被撞倒的地點到肇事車停車的距離是252.9米。在車禍中幸免于難的兩個少年楊明(化名)和楊輝(化名)是死者楊園美的哥哥和弟弟,事故發生后最先趕到現場的是楊園美的叔叔楊民生。他們向記者還原了這驚魂奪命的252.9米。
車禍發生前,楊明三兄妹和四位伙伴剛剛和同學聚會完,夜里23時前后,7名少年一起回家。楊明回憶說,自己走在最前面,身后是張鵬鵬和尚盼飛,中間是喬國強、楊少朋和楊園美,小弟弟楊輝落后他們七八十米,跟在最后面。他們由西向東,路非常黑。事故發生時,一輛卡車剛剛駛過他們一行人,后面一輛小轎車似乎要超車,于是向路中間駛去。
“車速很快,一點沒剎車,我一走神,車居然已經到我跟前了。”楊明下意識地側身躲閃,車擦著他的褲腿而過,他感覺好像強風刮過,然后便聽到“砰砰”聲。“我以為車撞到路邊欄桿了,一回頭卻發現張鵬鵬和尚盼飛躺在地上。我才知道撞到人了,就邊跟著跑邊喊‘攔著它,攔著它’。”
楊明發現,除楊輝外,其余5名伙伴都已被撞倒。他看到小轎車前行了20多米后,車尾燈亮起來,他以為車要停下來,汽車卻向前駛去。楊明以為追不上了,沒想到車向前行駛了幾百米后停了下來。
楊明讓楊輝照看傷者,自己追上那輛車,使勁拍打車窗,隨后車里下來一男一女。男的就是洛寧縣郵政局局長谷青陽。
“他們就站在車旁邊,司機是個男的,40多歲,一身酒味,女的20多歲,倆人都不吭聲?!睏蠲飨虢栌霉鹊氖謾C打120,但谷不肯掏手機,還一個勁地說“沒事,沒事。”楊明要求這對男女去看傷者,但倆人不動,谷還是重復著“沒事,沒事”。大概過了10分鐘左右,谷青陽才撥打120。
楊明拉著倆人隨他去查看傷者傷情,但倆人并不上前,就站在路對面,看著楊明兄弟倆救人。楊明攔住過路的騎車人,借手電用了一下,他看到張鵬鵬睜著眼睛,而一邊的楊少朋也不斷發出“嗯、嗯”聲,于是認為大家受傷不重,放下心來。
這時楊明看到這名女子撲到男子懷里哭了起來,楊明還安慰說:“別擔心,他們都暈過去了?!?/p>
等待救護車期間,谷青陽撥打了自己同事的電話,楊明又要來谷青陽的手機重復撥打了120和自己父親楊小民的電話。楊小民當時在縣里打工,于是叫弟弟楊民生趕快過去。
120在零時前后趕到現場,醫護人員每拿燈照一個,就說一句“這個不行了”。最后120帶走了還能發出聲音的楊少朋,楊明也在路邊溝里找到了妹妹,但醫護人員告訴他,“這個女孩也不行了?!彪S后楊明的記憶就一片混亂,竟忘記還有一名伙伴沒有找到。
楊民生說,約凌晨2時,公安人員聽到路邊草叢有響動,這才發現最后一名傷者喬國強,并用警車將其送到醫院。
死者楊少朋的父親楊春朋告訴記者,死去的5個孩子面部幾乎都有撞擊傷,左側手臂和大腿都是粉碎性骨折。楊少朋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生告訴他死因是腦部大面積出血。一個孩子由于面部傷勢過于嚴重,現場很久沒有分辨出其身份。
評 論
寒冬里的沉痛追問
一起車禍,使5個未來充滿無限可能的花季少年瞬間殞命。盡管事故調查以及對肇事者的依法懲處迅速啟動,但親人們悲痛欲絕的淚水和憤懣顯然在告訴人們,任何事后制裁和賠償都難以撫平生命毀滅造成的巨大創傷。
能否在嚴懲肇事者之后促使全社會強化尊重生命的信念,并將之轉化為日常生活中善待生命的良言慎行,則是關乎人際和睦、社會和諧的宏大命題。
監管不嚴、查處不力確實會助長酒后駕車者逾越法律約束的僥幸心理,自信心盲目膨脹,把他人和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險境地。外部的監督也好懲處也罷,如果不能深入違法者、肇事者的內心,祛除其對生命無價的漠視,任由權力和財富膨脹后催生的恣意妄為踐踏生命尊嚴,一次次事后嚴查、依法嚴懲,便難以禁絕后來者重蹈覆轍。
“過馬路,左右看,要走人行橫道線?!蓖甑母柚{曾讓我們習得最基本的交通規則意識和自我保護方法。但隨著年齡的增長,無所謂、沒關系的心態反而讓成年人手握方向盤時變得粗枝大葉、漫不經心。交通法規的禁止規定、危險后果的前車之鑒,在淡薄的敬畏生命觀念之下都變得無足輕重。因此,有必要采取各種方式加強安全警示教育,嚴格執行法律和監管制度,讓敬畏生命意識深深植根于每一個公民的心田。
今年以來酒后交通肇事慘案頻頻發生,為此我們還要支付多少寶貴的生命代價?沉痛的追問,等待每個人用心靈和行動來回答。
觀 點
依法最高可判死刑
12月7日凌晨2時30分許,洛寧縣檢察院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準逮捕谷青陽。為確保案件依法、公正、嚴格處理,河南省公安廳擬指定三門峽市公安局負責案件的進一步調查處理。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方曉介紹,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定酒后駕駛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