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周報》原總編輯涉受賄350余萬獲刑11年半
判決書載明,2002年12月31日,在瞿優遠的關照下,凌視公司與取得《 體壇周報》獨家廣告發行代理權的湖南體壇公司簽訂了一份長達4年的總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期為2003年到2006年。
2003年下半年,由于《體壇周報》的長足發展, 瞿優遠有意找一家實力更強的廣告公司代理《體壇周報》的廣告業務,他看中了上海東視廣告公司,因此,準備解除與凌視公司的合同。
然而,郭惠發卻提出大幅提高合同標的,瞿優遠同意了。2004年1月,雙方簽訂了總標的為6500萬元的全年廣告代理合同。但是,由于承包費過高,凌視公司出現了嚴重拖欠。為此,瞿優遠提出為凌視公司調減承包費300萬元,并同意凌視公司用保證金1500萬元沖抵承包費。
判決書還顯示,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瞿優遠以急需用錢為由,主動向郭惠發提出要15萬元人民幣,郭惠發安排人送了15萬元給瞿優遠的關系人。
此外,2004年,郭惠發趁瞿優遠陪同父母去香港旅游之機,在深圳羅湖口岸邊檢站送給了瞿優遠港幣10萬元。
2006年,瞿優遠在北京買房,以購房款不夠為名向郭惠發借款80萬元,后歸還40萬元,郭惠發表示另40萬元不用歸還,瞿優遠予以接受。
判決書中,除了認定的上述款項外,還有一部分錢是郭惠發送給《體壇周報》社領導的。如2001年春節前,郭惠發為感謝《體壇周報》對凌視公司的關照,以拜年的名義送給社領導人民幣20萬元。瞿優遠收下后,指示有關人員將20萬元平分給了4位社領導,他自己也分得了5萬元。同樣,2003年,郭惠發又送了20萬元給《體壇周報》拜年,瞿優遠再次分得4萬元。
“從公正的角度說,(如果不收取郭惠發的‘好處’)《體壇周報》可能得到更多的增刊廣告代理費。”據看過案卷的人士透露,卷宗中瞿優遠有這樣的供述。
不過,據郭惠發等人的證言證詞,在這些過程中,瞿優遠并沒有表現得很貪婪,相反,他還幾次拒收郭惠發送的錢。比如第一次送錢,瞿優遠就給他打電話說“這樣不好”。還有一次,見面時,郭惠發塞給瞿優遠一包錢,“估計有七八十萬”,但被瞿優遠“很不友好地拒絕了”。
審計部門發現問題
法院同時認定,瞿優遠挪用公款2661萬元。其中一筆100萬元,另一筆2561萬元。
100萬元那筆的緣起是,2002年2月8日,湖南省體育局發出文件,同意《體壇周報》社改制,并決定由《體壇周報》社、管理者團隊和核心創業人員三方出資設立“湖南省體壇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體壇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
湖南省體育局同時同意由創業者和管理者成立“北京體壇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體壇公司”),北京體壇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除瞿優遠之外,其余7名自然人股東持股39%,預留的61%股份將作為激勵股份,用于引進和儲備創業人員。該部分股份由瞿優遠代持。
由于預留股份的股本金不能明確到人,瞿優遠決定向湖南省體育局借款墊付預留股份的股本金。2002年3月28日,湖南省體育局轉出610萬元。2002年4月23日,北京體壇公司成立。同年9月,北京體壇公司出資980萬元、《體壇周報》社出資1020萬元,雙方共同成立了湖南體壇公司。
判決書載明:2003年上半年,瞿優遠挪用《體壇周報》社賬外資金100萬元歸還湖南省體育局的借款。2004年6月,他又從北京體壇公司分紅款中拿出100萬元代《體壇周報》社支付了某記者的簽約費,用以歸還此前挪用的賬外資金100萬元。這筆錢被法院認定為挪用。
另一筆2561萬元的挪用款,緣于公司買辦公樓。
2004年,《體壇周報》社準備整體搬遷至北京,瞿優遠看中了位于崇文區的一處房產。2004年6月4日,瞿優遠代表《體壇周報》社與北京天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該房產總建筑面積4322.2平方米,購買價格為3250萬元。
判決書顯示,合同簽訂后不久,有人向瞿優遠建議,可以通過北京體壇公司名義購買此房產,然后收取租金為北京體壇公司的股東謀取利益。
瞿優遠采納了該建議,并讓人做好資金籌集方案。相關人員建議,可以先由湖南體壇公司將分紅款轉賬至北京體壇公司,用于支付第一筆購房款,然后預收《體壇周報》社、湖南體壇公司第一筆租金及押金,不足部分再由北京體壇公司向《體壇周報》社借支。瞿優遠對這一方案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