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首都知名律師劉紅宇說,隨著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要,相應的法律卻存在明顯缺陷,應該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將其納入民事訴訟法的范疇。
劉紅宇委員介紹說,近年來,我國經濟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2010年,我國更是成功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與此同時,我國的自然環境也在不斷承受著GDP快速增長所帶來的巨大壓力,環境污染事故頻發。
劉紅宇委員認為,片面強調GDP指標和經濟增長速度,卻忽視了環境和資源的同步發展和平衡,導致我國進入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不僅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也成為制約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障礙因素。
“當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在我國現行的訴訟法律框架內,根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直接利害關系原則’的規定,只有自身權利受到威脅或不法侵害的人才有資格提起訴訟。”劉紅宇委員說,“如果受害人無力提起訴訟,或者無具體的受害人,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加害人就很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劉紅宇委員認為,前述法律缺陷直接導致當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導致每個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和享受優良環境的權利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或威脅。而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并將其納入民事訴訟法的范疇,賦予特定國家機關、公益類社會組織相應訴權,不僅有利于保護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強化對依法行政的監督,從根源上避免我國的環境公益遭受進一步的侵害。
劉紅宇委員建議,一方面在立法上夯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根基,改變當前于法無據的局面;另一方面也要從立法上對訴訟主體、訴訟類型作出嚴格限定,避免出現訴權被濫用的情形。
此外,劉紅宇委員建議國家應當加大對公益類社會組織的重點培育,采取多種措施促使其穩定、高效成長,提高公益類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業務能力。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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