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職工生育險將由單位繳 遲繳將收滯納金
具體流程
一、2012年1月1日前已參保,但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外埠職工,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二、按上述參保范圍參保的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三、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參保職工應參加工傷、生育保險。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需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應按照《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1]39號)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釋疑
生育津貼將按月平均數為準
問:生育津貼調整為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這個月繳費平均工資是參照每個月的平均數還是以女職工產前的那一個月為準?
答: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是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在同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生育津貼均以此數據進行計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貼暫按上一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產生后,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依此補發生育津貼差額部分。
來源:法制晚報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