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新規禁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被贊理性成熟
“見義智為”不是道德退步
“賴寧的事情發生在1988年,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之前。賴寧本身也不是被學校或個人派上山的,是當地有上山救火的習俗,沒有人發動,是自愿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云曉研究員告訴記者。
孫云曉回憶,據當地老師介紹,賴寧是第三次上山救火,當時已經被工作人員拉上汽車送下山了,但他是個責任感很強的孩子,中途跳下車,繼續跑去救火才遇難的。
“救火這件事本身是不宜學習的。我國的森林防火條例,也規定不得動員婦女兒童上山救火。當時介紹賴寧事跡的最主要篇幅也不是救火,專門有章節強調少年兒童不要模仿。因此,如果認為賴寧就是‘救火英雄’,是有失偏頗的。”
“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實踐還需要加強,不同省份有不同規定和細化,像遼寧省這樣的完善也是必要的。”孫云曉評價說。
據了解,近年來在部分地方,出現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燒傷甚至死亡的事件,《中國少年報》資料顯示,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獲中央和省一級表彰的“少年英雄”有36人,其中,與壞人英勇斗爭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護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車的有5人。
“1991年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是一大里程碑,確定了文明社會應當確立的原則。現在遼寧省是實踐,而最重要的精神在20年前就確定了。”孫云曉說。
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后,出現了“要不要像賴寧一樣見義勇為”的大討論。“我非常理解這種討論,出現討論本身就是社會文明的進步,是有意義的。”孫云曉說。
孫云曉認為,少年英雄舍己救人、見義勇為的事跡讓人振奮,但也必須承認,對每一位公民而言,沒有什么比他們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在繼承弘揚這種精神的同時,更應理性地審視少年英雄們的英雄行為。
“社會和學校以前對青少年一直努力宣揚舍己救人與‘勇于犧牲’精神,我們都需要傳承這種道德精神;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又實在是一種無謂的、不必要的犧牲。道德的標準不宜過高——應該盡量降低人們因遵從道德而產生的‘成本’。用法規的形式規定未成年人嚴禁參與滅火——與當前提倡見義勇為也要‘見義智為’一樣,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現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歸。”有評論這樣說。
“從‘學英雄,學賴寧’到出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參與救火,20多年過去,社會理念已發生巨大變化,中國越來越成熟、理性。”一名學生家長說,“法律有義務使公民生存得更加人性、安全、自由和幸福。新的消防規定讓人領悟到法律的溫情和人性關懷。”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