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取得"標牌"才能成為校車 買賣校車標牌將被嚴懲
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介紹,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專用校車依法免征車船稅。同時,對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補貼標準由縣級政府確定。
安裝衛星定位實時監控校車
租借、買賣、轉讓校車標牌,除了收繳標牌外,還將被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校車要安裝具有視頻監控和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當地公安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監控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實時監控。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罰款。
幼兒園須使用專用校車
草案規定,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在本辦法施行后3年內,使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并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在幼兒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出臺前購買的校車,可以在報廢期限內使用。
市民可在2013年5月31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網網站”(網址:www.fjfzb.gov.cn),在網頁右側的“法制建議”,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州市華林路76號省政府大樓,郵編:35000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zhi@fujian.gov.cn。
實習編輯: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