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
原標題:設置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
□本報記者張媛文/圖
今天,記者從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議案組了解到,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馬新嵐此次帶來“關于設置與平潭綜合實驗區相適應的法院”的建議。
平潭綜合實驗區位于臺灣海峽中北部,是祖國大陸距臺灣本島最近的地區,具有對臺交流合作的獨特優勢。目前已正式封關運作,成為全國最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014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設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平潭片區成為該試驗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正在成長中的綜合實驗區,亟需配套法治的保障。馬新嵐建議,把關注點投向該實驗區司法服務保障跟進和司法管理體制創新上。
平潭綜合實驗區是經國家批準開展兩岸交流合作綜合實驗的特殊區域,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作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等同于設區市的行政職權。
“鑒于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獨特區情,亟需司法服務保障的跟進和司法管理體制的創新,保障平潭綜合實驗區有序協調發展。”馬新嵐在建議中寫道。
目前,平潭綜合實驗區仍保留原平潭縣人民法院。近年來,平潭縣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案件數年均分別增長10.4%和14.4%,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審結涉臺案件658件,也呈上升趨勢,平潭的涉臺審判工作已成為加強兩岸司法交流合作的一個重要窗口。但由于平潭縣人民法院仍是基層法院,在平潭未設立中級法院架構的法院,對經平潭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提出上訴的案件,目前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暫時指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
平潭綜合實驗區作為海峽西岸先行先試的實驗區,中央賦予其在涉臺、涉外等多個方面比經濟特區更加特殊、更加優惠的政策。
設立平潭綜合實驗區后,臺胞數量大幅增加,目前已有近300家臺企入駐,涉臺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而平潭法院目前的架構及案件管轄等現狀,均無法適應加快建設兩岸融合實驗區的需要。
馬新嵐建議,設置與平潭綜合實驗區相適應的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同時,積極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與創新。
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采取結構扁平、運作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通過有效的司法服務保障,既保證中央賦予平潭先行先試政策適用的統一性,又有利于充分運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政策優勢,調處涉臺涉外案件,方便當事人訴訟,真正體現“機制活”,為“兩岸同胞共同家園”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報北京3月9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