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審判長:在石碣的時候康復學校答應接受兩個孩子,為什么沒有送孩子去?被告人:學校要求早晚接送,我們兩個人都要上班,時間難解決。
【庭審現場】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
【庭審現場】公訴人出示證據:1、被告人韓群鳳的供述與辯解。
【庭審現場】審判長:審判員:下面由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據進行質證。 被告人:無意見。辯護人:真實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供述內容反映被告人出于解脫兒子和家人目的。
【庭審現場】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2、證人黃X林、楊X民、韓X文、鐘X開、黃X珍、黃X珠、韓X友、石X佳、尹X笑、尹X銀、尹X文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庭審現場】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

【庭審現場】法警向被告人展示證據。
【庭審現場】審判員: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3、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
【庭審現場】審判員:下面由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第2、3份證據進行質證。 被告人:對兩份證據無意見。辯護人:對第2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無意見,證明被告人13年來照顧兩個兒子的事實。對第3份證據沒有意見。
【庭審現場】審判員: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4、鑒定結論包括: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及尸檢照片、化驗檢驗報告、檢驗鑒定報告書、精神病司法鑒定書、筆跡鑒定書。
【庭審現場】審判員:下面由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據進行質證。 被告人:無意見。 辯護人:無意見。
【庭審現場】審判員: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據:5、抓獲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韓群鳳住院資料、戶籍證明、被害人戶籍證明、殘疾人證、火化證明書、醫院病例資料、求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