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1、從2011年1月份起,國家統(tǒng)計局開始實施《住宅銷售價格統(tǒng)計調查方案》(以下簡稱《新方案》)。由于《新方案》對數據來源渠道、指標設置、計算方法等影響價格指數計算的主要因素都進行了相當大的調整,因此今年前11個月數據與以往歷史數據不完全可比。
2、同比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鑒于網簽數據從2010年12月份起開始上報,前11個月的網簽數據缺失,故不能計算今年1-11月份各月與網簽數據同一口徑的同比價格指數。為保持同比價格指數計算和發(fā)布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滿足有關方面的需要,國家統(tǒng)計局采用2010年的有關房價統(tǒng)計數據和2011年按網簽數據計算的房價數據,根據同比指數和環(huán)比指數之間的數學關系,對11月份同比價格指數的計算進行了技術處理:將2010年12月份(1個月)的環(huán)比數據乘以2011年前11個月的環(huán)比數據生成本月同比價格指數。以此類推可計算其他月份的同比價格指數。計算公式表示為:
其中:P201011和P201012分別表示2010年11-12月份各月價格,P201101……P201111分別表示2011年1-11月份各月價格。
3、2011年11月份,70個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價格指數全部根據網簽數據計算。
4、新建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
5、表格中“——”表示本月無成交記錄。
來源:國家統(tǒng)計局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