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便宜”不存在
2010年2月4日,洛陽市民王先生在一家超市得到一個宣傳促銷彩頁。這張彩頁上有“得利斯無淀粉火腿腸”原價17.6元,促銷價13.8元,促銷日期為2月4日至13日。
心動的王先生一次就購買了40根,共計花費552元。當時,王先生暗自高興,以為撿了個大便宜,就忍不住向朋友炫耀。誰知,朋友看后說他上當了,這家超市一直都以13.9元賣這種火腿腸,朋友甚至找出了以前的購物小票讓他看。這一下,王先生傻眼了,本來以為撿了多大的便宜,最后僅僅便宜了4元錢。
后來,在其他超市中,王先生特意注意了這種火腿腸,根本就沒有看到有17.6元的價格。經詢問多家商店證實,商家從未賣過17.6元這樣的高價。
超市先被罰款后惹官司
氣不過的王先生隨后向洛陽市澗西區發改委進行了舉報。
澗西區發改委調查后認為,超市在經營場所內銷售得利斯火腿腸,標稱原價17.6元,現價13.8元,其實際并沒有銷售過17.6元的火腿腸,從事實上形成了價格欺詐。對這一認定,超市對檢查出的價格違法事實、證據和文件依據沒有異議。因此,澗西區發改委最終對超市作出了責令糾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超市未對此處罰提出異議。
處罰決定執行后,王先生又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超市向其支付賠償費用(購物款的兩倍即1104元)及維權產生的費用1000元。
法院判決:退一賠一
在法庭上,超市辯稱:宣傳彩頁中擬定的價格是完全遵守生產方的協議進行的,促銷活動都是與生產方擬定的,超市并不是虛假宣傳。針對王先生提出的維權費用,超市方認為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至于為何對于發改委行政處罰未提出異議,是“基于配合國家機關工作的一種態度,并不能證明該處罰是正確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洛陽市澗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應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不得采取任何欺騙手段謀取利益,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認定了被告在銷售本案所涉產品時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被告也未依法對該行政處罰提出異議,故法院對于被告存在價格欺詐的行為予以認定。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購物款兩倍的賠償費用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有權退回所購產品并要求等同于購物款的賠償,即“退一賠一”;但是,現在王先生已經對其所購產品食用完畢,客觀上已不可能退貨,故被告應依法按照購物款的數額552元向原告進行賠償,另外再賠償消費者王先生維權費用100元。
來源:大河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