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行為是“借貸”
法院裁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庭審時,關春茂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民間借貸,他只是向在養老中心取得“養老資格”的老人借款,并不是在社會上吸納資金。
法院查明,怡老霖公司所進行的“借貸”,并非針對特定對象之間的“借貸”行為,該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具有非法性和廣延性,且該行為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早已超出民間借貸范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屬于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關春茂、鄒陸明、孟紅、葉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到2年不等,并處罰金40萬元到15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