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難
日期是否屬實難以界定
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此外,國家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確保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那么,“早產”食品為何還能順利“出生”呢?“生產日期是否屬實,存在界定難的問題。在不法人員涂改或挪后生產日期時,除非抓到現行,否則僅憑肉眼很難去鑒別生產日期是否屬實。”清遠市工商部門一位工作人員說,在流通環節中,執法人員在抽檢時會檢查“包裝上是否有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是否標注清晰明確”。同時,根據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執法人員會檢查所銷售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不過,對于生產日期是否屬實等問題,“沒有太好的監管辦法。”
檢查難
生產廠家未必“如實備案”
另外,清遠市質監部門有關負責人說,根據相關法規,對于食品的質量管理主要依靠抽檢和送檢等手段。“檢查過程中,主要偏重于食品的質量,如果質量不合格肯定不允許流入市場。不過,對于生產日期的標注情況,監管上卻存在尷尬。”根據《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企業應如實備案,以備有關部門檢查。“問題是,在明知‘生產日期造假’會受罰的情況下,又有哪家企業敢‘如實備案’呢?”有關人士說。
責罰輕
利益大造假有恃無恐
根據有關規定,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其實,對于食品生產企業而言,由食品‘早產’所帶來的利益,會遠遠超過因處罰所帶來的損失,這種差距甚至會是幾何倍數。因此,責罰過輕也成了不法企業有恃無恐敢于造假的原因之一。”業內人士分析說。“監管提前介入、產銷相互監督、加大處罰力度,或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業內人士認為,在廠家打印生產日期時,引入監管提前介入機制,可以做到監管上的“精確制導”;出臺相關政策和措施,讓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相互監督,會有效緩解“早產”食品的“順產”現象。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