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屢禁不止 欠薪入刑實施難
樂某是寧波市北侖人,在舟山用10萬元注冊資本注冊飛龍船舶修造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從事船舶勞務中介。今年2月初,公司承接舟山海晨船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一艘7000噸的散貨船,原定7月完工交付,但直至11月20日才建造完工。其間,海晨公司陸續支付200余萬元工程款,樂某卻私藏腰包,不肯支付100余名工人的60余萬元工資,并在11月25日,突然人間蒸發。27日下午,警方找到樂某,并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其刑事拘留,樂某因此成為舟山市第一個因欠薪而被刑拘的企業老板。
溫州也發生首例因欠薪被刑拘的案例:開鞋廠的張某欠了員工70多萬元工資后逃之夭夭,甌海警方在平陽縣將張某抓獲,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法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義比較模糊,標準欠缺,界定困難,入罪執行不暢,使其威懾力大大減弱。就如我省,直到今年10月才有惡意欠薪的企業老板被刑拘,12月才有被批捕的第一例。
根治拖欠,還需下猛藥
每個被欠薪的農民工,都有難以盡述的悲情甚至血淚,但對討薪的艱難進行數據細化,還是讓人感到錯愕:討薪一千,自損九百!
我國法律規定,追討欠薪的法律手段,有訴訟或申請勞動仲裁兩種。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比較短,要求在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提請,無正當理由超過這個時間,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理。
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要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15天,雖然也可以提起訴訟,但變成普通的債權糾紛,再也不能被優先償還。
“一些員工,特別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工,常常因為過了時效,而無法提起勞動仲裁。”一位法律人士指出,一些企業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欠薪后就難以直接證明和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此外,仲裁、一審、二審、執行……整個法律流程走下來,要花費好幾個月時間,還要支付高昂的律師費,一般農民工根本無法承擔。
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案就反映了討薪之難:去年9月,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倒閉,工人向法院起訴,發現公司名下資產早已被處置,法定代表人也已出逃。所幸執行法官找到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并在今年12月9日,將81萬元欠薪發到工人手中,而此時公司已倒閉1年3個月之久。
追討欠薪,最快捷的途徑,是通過行政手段。我省要求建筑、交通、水利等欠薪較嚴重行業的企業,提前拿出工程造價款的1%至2%繳納保障金,工程完成6個月后沒有發生拖欠工資情況,才能取回。此外,還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以備急用。
但事實證明,行政手段討薪,仍難治本,社會各界為此紛紛呼吁加大法律懲處力度,使勞動仲裁、訴訟、行政部門對勞動者的保護相結合,三管齊下,從而真正有效減輕勞動者討薪的成本,遏制惡意欠薪現象。
廣東省日前對欠薪入罪做出司法解釋,規定單位欠單個勞動者5000元到3萬元以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就成立。結果很快就產生首例欠薪入罪案:惠州的一個工程項目負責人楊某,因拖欠工人10萬元工資逃跑,被當地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款2萬元。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安:欠薪,現在已經成為社會痼疾。治理欠薪,應從四個方面著手:第一,要加強宣傳刑法修正案(八),使勞資雙方都清楚明白;第二,應盡快制訂細則,明確何種欠薪行為屬于犯罪;第三,勞動、公安、檢察和法院應建立聯動機制,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增強法律威懾力;第四,應采取措施,盡量減少現金的使用,通過電子賬戶運轉,這樣便于收集證據,發現并及時制止惡意欠薪現象。
來源:浙江日報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