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尚待時日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理事黃冬如:
集中采購機構的今后發展需要思考
我們經常提到“兩法”及其條例的矛盾與沖突,這種矛盾與沖突是社會主義公共采購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有其歷史性和現實性。但就已出臺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征求意見中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來看,我想說說兩者的互動與融合問題,即兩者的執行模式選擇問題。換句話說,就是招標投標代理與政府采購代理的互動與融合問題。
應該說,“兩法”比較清晰的界定了二者執行模式的法律基本定義。《招標投標法》界定的是純市場化的招標代理中介行為;《政府采購法》界定的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政府采購行為。但二者在法律執行中都存在一些問題,如招標代理的職業規范問題、管理問題,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的定位問題,與管理的關系問題、歸屬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影響公共采購市場的規范與完善,需要條例進一步明確細化。
由此,結合一些地方已設立的招標投標活動場所,如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將其稱為“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明確它的功能定位、層級和行政監督關系,以及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特征。《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也有類似規定,如集中采購機構直接受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不得與任何政府部門存在隸屬關系,屬于非營利事業法人。而社會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性質作用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性質一樣,均屬于社會中介組織。
在兩條例出臺前,實踐中已經出現將招標代理和政府采購統一場所進行交易的案例,并且這種情況不少見。目前比較規范的叫法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這種改革創新一直以來就得到中央和紀委部門的認可甚至推廣。如,年初的十七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就重點提出“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建設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去年,中辦和國辦聯合發出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也提出“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要求等。不難預見,兩條例出臺后,招標投標與政府采購統一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現象更加普遍,互動與融合更加深入。
在國家政策和法規統一部署推進前提下,我們所思考的是統一歸并后怎么辦?比如集中采購機構屬于被調整者,作為必須接受的現實,如何調整心態?比如集中采購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如何體現集中采購的地位和作用,其職業化和國際化問題如何解決?比如擬出臺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否應就集中采購法人與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具體銜接作出規定,其提出設區的市(俗稱地級市)設立集中采購機構是否符合一級政府、一級采購及交易的實際情況呢?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