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規定拾金不昧或獎勵遺失物價值10%
規定焦點逐個看
Q:撿到失物怎么辦?
1.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送交所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再招領,期限三十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2.在旅館拾獲的財物,應交旅館保衛部門妥善保管,并設法歸還原主或公開招領,招領期限九十天(接待外國人、港、澳臺胞的賓館、大廈、酒店可再延長九十天)逾期無人認領的,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3.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范圍內拾獲的財物,應即交該單位的人事保衛部門,在本單位公開招領,期限十五天,逾期無人認領的,則送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繼續公開招領。
4.凡拾獲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支、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Q:丟了東西怎么領?
《規定》指出,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如領回的失物屬貴重物品的,還須憑街、鎮政府或工作單位的證明(境外人員憑護照或回鄉證)方可認領。委托他人代領失物的,應憑失主的委托書、失主的證件和代領人的身份證認領;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
Q:拾金不昧怎么獎?
《規定》明確對拾金不昧有顯著成績者獎勵: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需要注意的是,新規定中的“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愿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是作為參考性質,失主可據此自愿獎勵拾遺者。如果拾遺到的貴重物品又無人認領,過了時間仍無人認領,將會被拍賣,按照拍賣后的金額的10%獎勵拾遺者。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