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
實施細則中規定,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明確標示:
按照建筑面積標示每平方米銷售價格,每套銷售總價;
當期銷售房源的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每套房源的銷售狀態,明示已經完成銷售的房屋;
樓盤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銷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
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銷售價格;
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本單位服務監督電話和價格主管部門投訴電話(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