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新中國成立前的訂婚證書。在兩個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之后,寫有“雙方意志相投性情相契堪輿偕老”,以及“互換信物并經雙方家長親友在場證明”字樣,最后有訂婚人、家長、介紹人、證明人。
1949年以前,中國民間的婚嫁習俗一般沿習舊制,聯姻的關鍵不是男女當事人同意,而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那時的婚書上介紹人、主婚人、訂婚人、結婚人以及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名字,都要寫出來,有的還要寫清楚訂婚或舉行婚禮時的飯莊,各種名稱排了長長一串。亞心網記者馬元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