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學向產業界技術轉移全面供氧
美國各大學制定明確激勵制度保障個體權益
大學技術轉移收入的分配辦法,大體可歸類為兩種情況:
一是固定比例制,即發明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專利許可凈收入。通常是在扣除專利申請與技術轉讓成本后,凈收入的1/3歸發明者,1/3歸發明者所在系,1/3歸大學研究基金。例如康奈爾大學就是采用這樣的分配辦法。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規定則是:35%歸發明人,15%歸發明人所在系,42%歸伯克利分校,8%歸加州大學。
二是累計遞減制,即學校規定一至兩個專利許可凈收入累計值“門檻”,發明人所得比例隨著“門檻”的提高而下降。如哥倫比亞大學規定,專利許可凈收入累計達到10萬美元之前,發明人得50%,發明人團隊得25%,學校得25%;累計超過10萬美元后,發明人得25%,發明人團隊得25%,系、院和學校分別得8.5%、8.5%和33%。這些制度激勵,有效調動了創新者積極性,使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基因工程、轉基因動物、醫療方法、計算機軟件等方面的研發及成果轉化均走在世界前列,大大提高了美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形成職業技術經理人群體
1980年,美國擁有技術轉移辦公室的大學只有35所,到1990年,增加到了超過200所。據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會(A U T M)2007年調查的統計,大學技術轉移辦公室員工的規模通常為七至14人,約占所有技術轉移辦公室數量的34%,有大約20%的技術轉移辦公室員工的數量超過15人,也就是說,超過一半的大學技術轉移辦公室有超過七人的專職人員,而這個比例在1990年還不到1/3。比如美國康乃爾大學的技術轉移辦公室,目前就有20多名分別具有科學工程、法律和商務專業知識背景的員工從事技術轉移工作。從20世紀80年代初到21世紀初近20年的時間,美國政府支持產學研的公共政策,實質上完成了從政府激勵到市場激勵、政府主導到政府引導的過程。
支持中介機構向小企業提供服務
美國政府先后通過多次立法,明確了聯邦實驗室技術轉讓聯盟作為全國性的技術中介組織在技術轉移活動的責任,由聯邦政府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其開展工作,并根據形勢的不斷發展,賦予其相應的職能。同時,在各聯邦實驗室、大學也依法建立起功能明確的技術轉移辦公室從事促進產學研的合作,從而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完備且職責明確的技術轉移中介體系,并在支持政策中,注重小企業的政策傾斜,使小企業能分享聯邦政府的研發資助,成為促進聯邦科研成果轉化的重要力量。
美國政府不僅在《拜杜法案》、《技術轉移商業化法》等法案中明確小企業在技術轉移活動中的優先權,并先后出臺了專門扶持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和《小企業技術轉移法》,從而達到利用企業的技術力量滿足聯邦政府研究開發工作及商業市場的基本目標。
對我國技術轉移環境的啟示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至今,我國已出臺近30部政策就技術轉移各環節的問題進行破解。之前制約技術轉移的制度性瓶頸基本得以解決。如,公共財政投入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等問題,已在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中予以明確,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當前,我國技術轉移更多的是操作性實施問題。
處理好技術轉移與國有資產流失的關系
財政部2009年192號文,關于印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十八條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這一政策下,大學普遍反應技術轉移審批環節增多,時間較長,為大學及院所技術轉移帶來了不便。
對于國有資產流失的考慮,建議采用專利補償機制,即明確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成果的專利技術轉讓后向政府進行資金返還的比例,并根據技術受讓方的性質規定額度比例。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加快轉讓;同時,可以通過額度比例進行政策調節,對小企業開展成果轉化進行鼓勵。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共投資循環起來,促進部門政策協調。
培養專業技術經紀人隊伍
目前,我國技術轉移機構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人員,大部分從科研管理人員轉化而來,或由科研管理人員兼職做技術轉移工作。這些管理者多數了解一些企業或產業發展,但不了解具體技術細節和產品,在技術轉移過程中橋梁的作用不充分。已有實踐證明,專業技術經紀人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如北京飼料產業技術聯盟的負責人,通過專業的技術經紀服務,使技術轉移成功率大大提高。一位長期從事科研或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有“研究員”等不同類別的職務身份認可,對于技術經紀人,建議也給予類似的職稱評定與職務身份認可,以便造就一支專業技術經紀人隊伍。或恢復技術經紀人資格認定機制,使職業技術經理人是專業技術經紀服務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從國家到地方都關注發展研發服務業,為研發提供應用服務的技術經紀人將會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為小企業服務
2008年,我國開展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建設以來,各地技術轉移機構已出現不同類型的發展模式。有的擁有自己的中試基地,成為集技術熟化、技術成型到技術應用為一體的技術服務機構;有的以信息服務及供需信息對接服務為主,成為信息搜集、加工、咨詢為一體的信息咨詢服務機構;有的通過提供行業共性技術服務,如檢測、認證等,為技術轉移成功實現提供科技服務。有的則通過建立產學研合作聯盟、與地方政府共建公共服務平臺、開放實驗室、工程研發中心等多種形式,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技術轉移工作。
為加速技術向中小企業轉移,引導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更多為小企業服務,建議對已有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進行分類,對那些為小企業提供技術轉移服務的機構與活動給予政府資金支持。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