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石油電力等企業豁免于該法?
記者:反壟斷法出臺后,我國企業如何做大做強?
盛杰民:我個人理解,《反壟斷法》與企業做強做大是不沖突的。《反壟斷法》主要是提高市場經濟競爭的高效高質,控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而不是要反對企業的強大。相反,只有在真正的競爭環境下,企業才能做得更強更大。
記者:有人認為,石油、電力等壟斷行業被以“國家安全”的名義豁免在《反壟斷法》之外,國家靠什么來約束這些行業哄抬物價、操控市場、獲取暴利等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盛杰民:認為石油、電力等壟斷行業豁免于《反壟斷法》之外,是對法律的誤讀。法律只規定了“保護”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的合法經營活動,事實上,任何合法經營活動都是受到“保護”的。
記者:修訂《反壟斷法》時,是否有聽取石油、電力等行業的意見?
黃建初:反壟斷法在制定過程中,普遍、反復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見,包括你說的有關企業的意見。在這個過程中,各種意見都有,但是對要求制定反壟斷法這一點,絕大多數都是一致的。大家都認為,既然我們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就需要有一部反壟斷法,不允許有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競爭。
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誰將是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
記者:企業究竟到什么程度就算是“壟斷”?
盛杰民:《反壟斷法》規定的不是壟斷的狀態,而著重禁止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過度集中、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壟斷行為。當前經濟生活中壟斷地位和壟斷行為比較突出的是兩類主體,即公用企業與在華跨國公司。我們可以預見,在今后的競爭執法中,針對這兩類主體的行為的規制將是一個重點與難點。
記者:不少大企業的背后都有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背景,國家采取反壟斷委員會加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架構模式,在實踐中,反壟斷委員會是否會被架空?
盛杰民:反壟斷執法工作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只是履行“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并不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行政決定。至于誰會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法律并未明確。執法機構的設置問題關系到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問題,牽扯面很廣。法律出臺前的狀況是,價格壟斷的執法監督權在國家發改委,公司兼并重組的審批權在商務部,而在地方保護認定以及反壟斷方面,國家工商總局積累了較多的實踐經驗。《反壟斷法》頒布后,國務院將會規定《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50萬就能買“壟斷通行證”?
記者:針對草案對有關壟斷行為罰款50萬元的規定,有媒體認為這是“50萬就能買‘壟斷通行證’”,因為有的壟斷企業利潤數以千億計,根本不會在乎50萬元。
盛杰民:50萬就能買“壟斷通行證”純屬誤解。《反壟斷法》規定,對實施壟斷協議的企業,要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的罰款。我認為,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另外,《反壟斷法》還規定了經營者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其他幾種法律責任,比如責令停止實施集中、責令限期處分股份、資產,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單純地理解為只要罰款了就行。
記者:《反壟斷法》通過之后,會對中國的經濟秩序帶來什么變化和影響?
黃建初:《反壟斷法》的制定,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提供了依據,也為消費者維護自己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大家知道,最近的“方便面協會”的事情,在常委會上,很多委員對這個問題發表了意見,最后增加了明確的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第二章規定的禁止壟斷協議的行為,如果違反,反壟斷執法機構就可以采取相應舉措,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