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4號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域名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對于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條 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