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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當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機關針對民事爭議所作決定的行政訴訟,由行政審判庭審理。若當事人就此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或者裁定又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民事審判庭審理。
第六、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案件受理或審結后,又針對該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應當保持協調,避免審判結果矛盾。
第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本意見未涉及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在此之前已由行政審判庭或者民事審判庭受理的相關行政案件,仍由各審判庭繼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317號《關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國專利法、商標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取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終局決定制度,規定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此類案件應由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內部分工既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又要照顧當前審判實際,避免對涉及同一知識產權的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結果發生矛盾。據此,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此復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