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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市各辦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深入推進品牌戰略的組織實施,進一步推動江陰輕紡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創建工作,實現我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與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通過一系列的工作措施,不斷增強品牌的培育創建意識和開發升值,大力提升我市品牌競爭優勢和區域核心競爭力,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 目標任務
到2011年,初步建立江陰輕紡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在龍頭企業的帶領下,鞏固現有的產業優勢,進一步彰顯品牌效應,努力構建、提升區域經濟發展的品牌驅動效應,使高知名度品牌的數量和質量及其產業經濟規模繼續在全省各縣(市)保持領先的位置。
——總體工作目標是:江陰市的輕紡工業品牌認知程度、知識產權知識普及程度明顯提高,尊重和保護品牌的良好社會氛圍基本形成,品牌管理和行政執法體系、鼓勵品牌發展的政策和服務體系初步建立,行政監管效能和水平明顯提高,引導與服務品牌發展的力度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和品牌戰略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強化企業主體意識,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在政府部門的推動下,相關企業強化品牌戰略的主體意識,建立健全品牌管理制度,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確保落實到位。
——注冊商標申請量以2008年注冊申請數為基數,各年度增速保持10%-15%;名牌總數在2008年基礎上每年增加10%。到2011年行業有效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擁有量穩中有升。
——到2011年,行業的無錫市知名商標認定名額所占比重達到10%以上;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名額所占比重達到15%以上。江蘇省名牌達到27件,中國名牌達到7件,在全市名牌中分別占27%和7%。
——到2011年,行業中推薦申報馳名商標總數5件(含已申報待認定的),認定成功爭取達到3件,行業擁有馳名商標總數達到5件;推薦申報中國世界名牌總數1件,認定成功爭取達到1件,品牌培育基地內擁有中國名牌總數達到7件。
——堅持對法定代表人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培訓制度,2009年,對未注冊商標的企業,進行一次申請商標注冊的行政建議或輔導講座。對已注冊商標的企業,進行一次商標管理知識的培訓;對新辦企業及時進行相關培訓。品牌質量管理和爭創名牌的培訓每年進行2次。
三、工作原則
(一)鼓勵爭先的原則。要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對開發新產品、引進新技術的,對申請高知名度商標和中國名牌、江蘇省名牌的企業,職能部門要落實責任人、輔導人,實施全程跟蹤指導,確保較高的申報成功率。
(二)服務發展的原則。要把創建“品牌培育基地”工作落實到服務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知名度品牌,為江陰轉變發展方式、創新發展模式提供有力的服務。
(三)統一協調的原則。要建立和完善內外協調、運轉高效的制度和措施,落實內部工作責任制,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加強政府部門間的協作,全面落實“知識產權立市”工作。
(四)突出重點的原則。要抓住行業特點、分析企業需求,找準關鍵點、著重點和突破點,重點解決創高知名度品牌和對高知名度品牌的保護問題。
(五)兼顧一般的原則。要鼓勵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特別是其中部分既生產又加工的混合型企業,增強品牌意識,努力創造自主品牌,加強品牌管理和保護,防止發生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在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時,敢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全市品牌培育基地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員由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負責品牌培育基地的組織協調工作,明確各部門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品牌基地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協商和解決。
(二)加強宣傳教育。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知識的宣傳,形成遵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要加強對創高知名度商標、創名牌、立標準的宣傳,增強企業創品牌的主動性;要加強對企業的業務培訓,增強其品牌建設、品牌管理、品牌保護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
(三)加大保護力度。行政執法部門對侵犯品牌培育基地內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要組織精干力量優先立案查處,違法嫌疑人在外地的,要及時組織外調,對于達到移送標準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部門處理;行政執法部門還要根據品牌培育基地內企業的請求,針對案情幫助收集受侵害的證據,對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品牌企業要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和機構,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提高自我保護水平,以建成高效有力的企業、行政、司法三層知識產權保護網。
(四)加大激勵力度。在現有獎勵制度的基礎上,擴大對品牌建設的獎勵面,對獲得無錫市名牌、知名商標的,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對品牌基地內的企業每成功申請一件注冊商標的,由市財政一次性獎勵;各鎮(街道、辦事處)對獲得“三名商標”和各級名牌的一次性獎勵制度及實施辦法、獎勵標準,由各鎮(街道、辦事處)擬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二OO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