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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6]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加強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保護知識產權工作中的協(xié)作與配合,根據(jù)《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等規(guī)定,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
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雙方)的協(xié)作與配合,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國家經濟發(fā)展,根據(jù)《刑法》、《商標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雙方加強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的銜接配合,包括通報重大涉嫌犯罪線索和會商打擊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案件,相互通報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報信息,共同開展保護商標專用權領域的宣傳和國際交流等事項。
第三條 雙方在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的銜接配合,由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第四條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以下簡稱經偵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以及各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管理部門應建立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案件部門的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縣級公安機關應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違法犯罪銜接配合機制,并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具體形式和參加單位。
第五條 聯(lián)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輪流召集,輪值方負責會議的組織和籌備工作。如遇重大、緊急情況或需聯(lián)合部署重要工作,可召開臨時聯(lián)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