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國家發改革委1月7日公布文件,決定將該委審批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部分職能,委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該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借用外國政府貸款1000萬美元(或800萬歐元)及以下的項目, 其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項目業主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余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對項目履行各項前置手續的合規性、完備性,項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貸款資金用途、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批復。
國家發改委說這次放權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精神。
(中國日報記者 付敬 編輯 張峰 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