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英文《中國日報》6月10日報道:2009年5月10日,湖北恩施州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貴大,被娛樂場所的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在賓館水療區。該案因當事雙方身份地位的特殊,以及被刺死官員曾“要求提供特殊服務”的情節,而備受社會關注。
鄧玉嬌案件有許多吸引網友、媒體關注的要素。例如官員是否涉嫌腐敗違法的行為,鄧玉嬌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等。據5月30日《新京報》報道,北京豐臺也發生了一起相似的刑事案件。5月28日夜近12時許,豐臺區右安門外西二條一家茶館,一名中年男顧客被一名足療男服務員刺中多刀,當場身亡。
目前,豐臺警方已將涉案人員帶走,沖突具體原因尚在調查中。這是一件與鄧玉嬌案有相似的案件。兩個案件之間存在相似之處,都是服務員刺殺顧客,而這起男服務員刺殺顧客的案子的社會影響顯然遠不及鄧玉嬌案。鄧玉嬌案之所以得到網友和媒體的關注,反映出社會公眾對婦女益的尊重和保護。但無論是辦理哪一個案子,都應遵守相關的法律。
媒體關注鄧玉嬌案,網友大多都同情、支持鄧玉嬌。這反映了社會公眾和輿論普遍同情弱者的心態。但是對于無論是鄧玉嬌案還是其它的案件的處理,都應當查明事實,依據法律作出判斷。
之前網友和媒體對鄧玉嬌案的判斷大多是感性的。這是因為網友和媒體在偵查階段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和情況不甚了解。所以有的網友發表的意見是在沒有依據的傾向性觀點。網友關注、并對此案發表評論也是呼喚該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能夠公平、公正、陽光。
5月31日晚上,恩施州公安機關對鄧玉嬌的殺人行為定性為“防衛過當”,并移交檢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的認定將使鄧玉嬌得以減輕、甚至有可能免除刑事處罰。
另據媒體報道稱,北京一位前去采訪鄧玉嬌外婆的記者被圍毆。公眾享有知情權。無論是媒體還是網友,公眾是想獲得事情的真相。媒體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新聞采訪的自由,當事人也有不接受采訪的權利。其他人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無權對此進行阻撓,更不能對記者大打出手。我們不清楚是誰阻撓記者的采訪。但不管怎樣,圍毆記者都是違法的。我們呼吁,在處理一起刑事案件的同時不應再發生其他違法犯罪事件,各方都應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圍內行事。(北京慧佳律師事務所主任 邱寶昌 編輯 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