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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率先在全國出臺政治協商規程 2009-09-07 08:52
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9月3日,中共廣州市委率先在全國出臺《中共廣州市委政治協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兑幊獭肥状蚊鞔_,今后廣州市有關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廣州市重大建設項目;關系民生和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應對重大危機的預案和實施方案,都必須事先經過政治協商。 《規程》對廣州市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主要形式和主要程序進行了規范,明確了廣州市政治協商的兩種基本方式,并把兩種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分別細化規范為十項。《規程》由廣州市政協黨組代擬,集思廣益,十易其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汪洋認為《規程》總體是成熟的,可以在廣州試行。據悉,在廣東省委的總體部署中,如果《規程》在廣州試行順利,明年下半年適當的時候將向全省推廣。 制定背景:得到汪洋親自指導 《規程》是根據廣東省委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汪洋的要求,并且得到汪洋親自指導的一項重要成果。據介紹,制定政治協商規程,是汪洋親自交辦的任務。最初是要求省政協黨組代省委起草的,后來汪洋提出可以從一個條件比較成熟的市做起。他要求把這項任務納入廣州民主法制建設試點范圍。汪洋對這項工作十分重視,曾經專門召開座談會,聽取省政協黨組和市委的意見,他指出政治協商是一項重要政治制度,要把這項制度落實好,必須有規范的程序作保證。 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規程》后,呈報汪洋閱批。汪洋認為《規程》總體是成熟的,可以在廣州試行。在省委的總體部署中,如果《規程》試行順利,明年下半年適當時候將向全省推廣。 制定過程:集思廣益十易其稿 據介紹,這部《規程》十易其稿,有兩大突出特點:首先,領導高度重視,直接過問和親自修改《規程》。中共廣州市委書記朱小丹十分關心、直接過問代擬工作,還認真審閱了市政協黨組呈報的《規程》(代擬稿),不僅批示贊揚“文件質量很高”,而且還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見和在稿中作了具體的修改。廣州市政協主席朱振中組織、參加了整個代擬工作,與大家一起學習、調研,討論、確定代擬《規程》的原則和思路,聽取各方意見,并先后三次對“征求意見稿”、“代擬稿”、“代擬送審稿”作了全面、認真的修改。 其次,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和吸收各方意見。為了充分發揚民主,增強科學性,避免片面性,不僅擴大了征求意見的范圍,而且還采取多種形式反復征求有關各方的意見。先后兩次把第三稿的“征求意見稿”和第六稿的“代擬修改稿”以書面形式征求了廣州市各民主黨派、市直有關單位、各區、縣級市政協和市政協主席會議成員、秘書長會議成員、專門委員會主任的意見;先后召開了市各民主黨派座談會、部分區和縣級市政協座談會、市直有關單位座談會、各區和縣級市政協主席座談會、部分政協委員座談會聽取意見;先后走訪了廣州市各民主黨派和市工商聯、市臺聯會,聽取意見;還以書面形式征求了全國政協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專家的意見。 綜合匯總和逐一研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后,提交廣州市政協11屆39次黨組會議和34次主席會議審議后又修改出了第八稿,呈報市委審定。7月初,根據廣州市委辦公廳征求、反映的意見再次對《規程》(代擬送審稿)作了幾處修改。7月24日提交廣州市委今年第11次常委會討論的是第九稿,根據與會人員的意見修改定稿的是第十稿。 亮點剖析: 明確政治協商兩種基本方式: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協商 《規程》的主要“亮點”在于重點規范、完善了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主要形式和主要程序,又有突破和創新。主要體現在: (一)肯定了推進政治協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三個有利于”的作用。即:有利于廣開言路、集思廣益,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利于增進理解、擴大共識,形成團結民主、活躍和諧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鞏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二)提出了政治協商的三項原則。即: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就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過程中進行協商的原則;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民主協商、平等議事、求同存異、增進共識的原則。 (三)規定了廣州市政治協商的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一種是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協商。 “有關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本市的重大建設項目”和“應對重大危機的預案和實施方案”等首次列為政治協商內容 (四)細化了兩種政治協商基本方式的十項主要內容。第五條“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中,“一、中國共產黨廣州市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重要文件”、“四、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六、本市有關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是根據需要首次提出來的。 第八條“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中,“一、市委或市委、市政府聯合作出的有關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發展大局的重要決議、決定、意見”、“五、擬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七、本市的重大建設項目”、“八、關系本市民生和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應對重大危機的預案和實施方案”、“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和市政協參加單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協商事項”,是根據需要首次提出來的。 統一政治協商的主要程序:制定協商計劃、做好協商準備、開展政治協商、匯總協商成果、協商成果辦理與反饋 (五)區分了兩種政治協商基本方式協商的主要形式。其中,廣州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五種;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九種。同時,還明確了每一種形式的協商內容、參加協商的范圍、協商意見和建議的表現形式、協商工作分工等。 (六)規范了廣州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政治協商的參加人員。為了突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特色,根據無黨派人士和工商聯的性質,進一步明確了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包括市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工商聯,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不再參加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但參加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協商。 (七)統一了政治協商的主要程序。即,制定協商計劃、做好協商準備、開展政治協商、匯總協商成果、協商成果辦理與反饋等五個程序。其中,首次明確市委每年1月底前要制定協商計劃,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每個程序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職責,明確了每個程序與環節的工作、分工和時限等要求。 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作為檢驗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 (八)完善了協商成果的辦理和反饋。具體體現在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協商的民主協商會紀要等兩種、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協商的政協全體會議紀要、政協全體會議建議案等十二種協商成果辦理和反饋的制度以及具體的措施。 (九)明確了需要協商的內容提交決策的先決條件。即:“需要進行協商的內容,未經協商的,原則上不提交市委決策、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市政府實施?!?/p> (十)提出了建立政治協商督辦落實機制。由市委辦公廳牽頭,建立政治協商督辦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召集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委統戰部、市委政研室等部門定期召開會議,就政治協商的組織實施、跟進落實、督辦反饋等工作進行溝通、協調和研究。并由市委辦公廳牽頭,每年組織上述部門對政治協商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十一)強調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即:市委、市政府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能否發揮好政治協商的作用作為檢驗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二)要求市委辦公廳負責政治協商的協調、督辦和落實。 編輯:肖亭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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