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礦業權管理 促進地質找礦
近幾年,隨著礦業熱潮的涌起,探礦權熱得燙手,探礦權市場也變得異常復雜。為此,云南作為礦業大省,已加大了對礦業權市場的監管力度,收緊了探礦權出讓的“口袋”,提高了探礦權市場的準入門檻。云南正全力實施科學配置探礦權的新機制,促進找礦取得重大突破,加快了云南礦業大省向礦業經濟強省發展的步伐。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2008〕241號文件實施以來,全省嚴格執行探礦權提高勘查程度的相關規定,共有440個項目提高了勘查程度,年度勘察投入由原來的平均2.06萬元/km2,提高到5.32萬元/km2,有力地推進了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按照國土資源部與云南省政府簽署的部省合作協議的要求,云南廳制定了云南省找礦行動計劃,全省部署了公益性地質調查及戰略性礦產勘查共10個重點勘查區,對于整裝勘查區,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的原則設置探礦權。對于原有的探礦權,將按照整裝勘查的要求,納入統一的技術要求和投入標準進行管理,有效促進云南地質找礦行動取得更大突破。云南通過采取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有力打擊了圈而不探,炒作礦權等行為,地質勘查程度和投資水平得到大幅提升,礦業開發秩序進一步好轉,為找好礦、找大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全面推行礦業權行政管理合同制度
云南廳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加強了礦產資源管理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日常管理,全面實施礦業權行政管理合同制度,維護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增強了服務意識,積極為礦業權人勘查開發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堅決糾正以停代管、以罰代管等行為,為礦業權人提供規范有序的發展環境,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進行正常的勘查開采活動。
為把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查處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礦業權從設立到滅失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嚴防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云南省正積極探索建立三級聯動、以縣為主的監管工作機制,把監管責任落到實處。云南廳經過多輪修改和省內法學專家的研討、審查,2009年3月31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印發了《云南省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范本》、《云南省采礦權行政管理合同范本》和《礦產資源勘查承諾書》、《礦產資源開采承諾書》范本下發全省施行,建立了對全省探礦權、采礦權開展合同管理的新機制。合同中明確了礦業權人和縣級礦政管理部門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和處罰措施等,為礦業權的市場管理建立了新的監督和制約機制,體現了云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責、權、利的協調統一。同時,將合同約定事項納入年度檢審工作進行嚴格檢查。
目前,全省各地已積極開展了礦業權行政管理合同簽訂工作。2009年年底,全省國土系統將按照礦業權行政管理合同約定事項履行年度檢查工作。
全省推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價格機制
云南廳礦政管理改革,按照“堅持六條原則”、“實現四個有利于”的要求,調整礦產資源開發思路。即:一是堅持規劃控制和計劃投放,實現可持續發展;二是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實現環保發展;三是堅持開源與節流并舉,實現節約集約發展;四是堅持以人為本、關注當地群眾利益,實現和諧發展;五是堅持依法治礦,實現規范有序發展;六是堅持安全生產,實現安全健康發展。確保實現“有利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利于礦山群眾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保護環境、有利于把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的目標,按照“規劃控制、計劃投放、市場配置、責權統一、合同管理、安全生產”的要求,全面規范云南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為適應礦業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云南省實行了以招標、拍賣、掛牌為主的礦業權出讓制度。目前,全省已完成礦產勘查空白區探礦權出讓基準價評估工作,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了國有礦業權轉讓行為。
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要求,云南省嚴格執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已配套建立了礦業權出讓、轉讓、價值評估等交易制度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價格機制,嚴格執行礦業權價款的繳納規定,確保國有資產收益的依法收繳,充分體現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的合法權益。云南省全面落實礦業權的有償取得制度,較好地解決了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產資源的開發、收益和處置問題。
云南加大了執法監察力度,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秩序,加強安全生產監督,依法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充分保障礦產資源開發地群眾利益,結合云政發〔2008〕241號文件的貫徹和落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省正在施行將礦產資源開發與改善當地經濟條件相結合,妥善安排礦產資源開發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積極調研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源開發項目區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等作價入股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的路子,確保當地群眾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受益。
來源: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記者 李映青 通訊員 馬家龍 冉玉蘭 龔寶蘭)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