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為給民辦教育發展創造一個更為寬松有利的環境,本月開始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政府資助獎勵民辦教育的硬性規定和對民辦學校舉辦者獎勵回報的規定。
《辦法》明確了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拿每年學校的部分辦學結余獎勵出資人,但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出資人的出資。出資人將應取得的回報用于學校發展的,還可計入出資額,從而保證舉辦者的合法收益。
針對民辦學校骨干教師流失嚴重,影響辦學質量的突出問題,《辦法》規定,民辦學校教師的教齡和工齡計算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權利。教師在民辦和公辦學校之間流動的,教齡和工齡可以合并計算。鼓勵公辦學校選派教師到有需要的民辦學校幫教扶教。
公辦民辦之間教師待遇之差主要是在退休后的保障,為此,《辦法》鼓勵民辦學校為教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要求民辦學校依法提取福利基金,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
來源:中國青年報(記者 林潔)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