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請介紹出臺這個文件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孫謙: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發布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試行)》,2001年制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2004年,高檢院在全國開展了“清理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活動”,同時啟動了《管理規定》的修改工作。2006年3月27日,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印發實施。但從實踐看,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全國檢察機關在2009年開展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專門調研小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反復征求了高檢院各有關部門以及各省級檢察院的意見,并始終注意結合全國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研究修改。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近日印發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行。
記者:請介紹《工作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和此次修改的指導思想。
孫謙:2006年制定的《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有39條,這次修改增加至54條,其中,新增條文13條,作出重要修改的條文近20條,另有多個條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僅7個條文?!豆ぷ饕幎ā愤M一步完善和規范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的各個程序;增加監督制約的途徑,強化對扣押、凍結、處理活動的監督制約;修改完善偵查終結報告、不起訴決定書、起訴書等相關文書的內容要求,強調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活動都應當有文書記載,提高扣押、凍結活動的透明度;擴大當事人在檢察機關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權、投訴權,增強當事人對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力度,突出對當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保護等。
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幾條指導思想:加強監督制約;增強針對性,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可操作性。
記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對于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工作規定》有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孫謙:從這次專項檢查反映的問題看,少數地方和個別檢察人員在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還存在著超范圍扣押、不嚴格執行法定程序、不及時依法處理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工作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一是在總則第四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設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二是在第五條明確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在立案之前發現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并采取扣押、凍結措施,以保全證據和防止財產轉移。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后,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三是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應當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定的法律文書,填寫必須規范、完備,文書存根必須完整。禁止使用“沒收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
記者:《工作規定》修改的一個亮點是突出強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請介紹這方面的規定?
孫謙:一是在第六條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扣押、凍結單位的涉案款物,應當盡量不影響該單位正常的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
二是在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投訴。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或者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該人民檢察院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接到投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和答復。
三是在第十六條特別規定,扣押、凍結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倉單、黃金等物品,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