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加強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制約是此次修改的一個總的指導思想,《工作規定》對此如何具體規定。
孫謙:一是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實行扣押、凍結款物與保管款物相分離的原則,賬實必須相符。辦案部門和保管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原則,并接受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二是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三是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必須接受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的監督制約。
四是強化了紀檢監察部門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
五是強調了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監督。
六是從各個環節保障當事人的監督權利。
記者:《工作規定》針對近幾年辦案工作中需要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請介紹一下。
孫謙:一是對異地扣押、凍結的程序作出了規定。需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轄區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及本規定,持相關法律文書及簡要案情等材料,商請被扣押、凍結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被請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執行。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逐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協商;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產,規定可以先行扣押、凍結,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審查處理。對無法分開退還的財產,應當在案件辦結后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于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上交或退賠涉案款物的,明確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由檢察人員、代為上交款物人員、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代為上交款物人員應當在清單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動代替犯罪嫌疑人上交或者退賠。
四是對于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動產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處理作出了特殊規定。
五是對于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應當歸還原單位而原單位已不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對被貪污、挪用的款項已經作為損失核銷的,明確規定應當上繳國庫。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