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了一個令人不解的事實:遼寧省政府在2008年6月下發的《關于對全省造紙企業進行污染整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造紙企業污染整治方案必須經省、市環保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后,方可進行工程施工;污染整治工程完成后,經省、市環保部門現場檢查合格后,企業方可試生產;試生產3個月內,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產。但營口造紙廠的污水處理廠直到2008年9月建成,工程設計施工方案也沒有經過遼寧省環保廳評審;而省、市環保部門卻在2008年12月組織專家評審通過了企業的污染治理方案。
遼寧省政協委員回守烈認為,營口造紙廠這樣的污染重點大戶,在以往長達數十年時間里始終超標外排工業廢水,甚至形成了“慣性依賴”。如今,省部兩級“掛牌督辦”,有關人士卻認為停產治污經濟效益損失大,影響企業穩定。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維護企業暫時利益的做法,社會影響很壞,有關部門應及時糾正企業錯誤行為,保證國家環保政令暢通。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