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捐,不情愿也要捐。有些單位,為完成捐贈任務,不問員工意愿,運用行政手段或考核設限,變相強制員工捐款。
二是詐捐,承諾了卻不做。有些企業、個人甚至名人,為博名望,允諾捐款,然而,受助對象天天期盼,卻遲遲不見“甘露”來臨。
三是扣捐,轉交了卻縮水。有些受捐組織或機構,對捐款流向進行暗箱操作,貪污截留,“善流”涌向受助對象卻變成“滴水”。
四是糟蹋捐,用不好還浪費。有些慈善機構,缺乏操作經驗,花錢沒效率,沒用在刀刃上,浪費公眾愛心款。
五是糊涂捐,少程序缺監督。有的慈善機構,從募款到善款的管理、交接、使用等環節,都很隨意,沒有一套規范的流程,很不專業,再加上監管缺失,便埋下諸多隱患。
這些亂象,對公眾的慈善愿望構成了不小的打擊;對需要幫助的群體來說,則是一場更大的災難;對公益事業來講,更像摧毀千里之堤的蟻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