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印發了《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辦法規定,舉報人可以向“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問題,經核查屬實,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
以下為辦法全文:
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和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舉報獎勵,是指在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期間,向“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問題,經核查屬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認真受理舉報,建立健全相關的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
第四條 舉報人自愿向“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舉報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由“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實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的3%-5%,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資金最高額為人民幣10萬元。
第五條 “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用于獎勵舉報人的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舉報獎勵資金的撥付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查處“小金庫”無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