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質量問題是在整個的建筑工程周期之中產生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筑材料供應等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產生。雖然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種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規范都嚴格禁止違規施工,但是由于目前制度上的缺陷使得各種工程質量問題不斷出現,“質量至上,質量第一”的要求在市場經濟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浪潮中難以真正實現。
在建筑行業中,造成工程質量問題頻現的根源在于制度方面的缺陷,完善和健全相關制度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的最終途徑。具體來說,應該在三個制度層面完善:
首先是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在建筑工程辦理驗收手續之后,建筑工程即進入質量保修期,此時住房將正式投入使用,接受入住業主在實際使用中的考驗。這一段時期往往是建筑質量問題頻頻顯現暴露的時期?!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確立了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但是現行質量保修法規存在質量保修期限不合理、與相關制度存在適用上的重合與混亂、缺少明確可行的保修費用解決方式及管理使用規定、缺乏專業的質量缺陷責任鑒定機構或仲裁機構等幾方面的問題。完善工程質量保修制度,需要重新確定質量保修期限,建立多種制度解決保修費用,發展相應的質量責任鑒定機構及仲裁機構。推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其次,商品房作為一種“超級耐用”的商品,要保證其質量,除了前期的建筑和保修外,還要考慮自保修結束后數十年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維修,而保障維修能夠進行的資金在國內被稱作“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從歸集到退出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比如《資金管理辦法》沒有明確界定建安成本造價,也未明確規定建安成本造價由開發商定還是由政府部門定,因此可能在實踐中導致交存依據不明確。而在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使用率低、保修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時不能直接動用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使用等問題。維修資金的增值保值、監管、退出這些方面都存在不同的問題。
在保修費用籌集和管理方面現在是缺少統一性的規定。在維修基金制度方面,2008年的時候專門出臺住宅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但是在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等方面法律規定不是特別明確,目前我國在住宅質量保證方面案例不是很多,在推進過程中面臨很大的問題。
最后,住宅質量保險毫無疑問需要保險行業的介入。我國實行住房質量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住房質量,保護購房者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筑行業的競爭,促進建筑行業誠信體系的構建,也有利于政府質量監管職能的轉變。從現階段來說,我國要推行住房質量保險制度仍面臨質量保證金的存在和房地產“賣方市場”的現實,因此應當由政府牽頭采取強制投保方式開展,取消質量保證金制度。此外,保險行業專業化程度仍有待提高、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立住房質量保險制度,首先要解決一系列專業性極強的保險及建筑工程問題。此外,我國沒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質量檢查控制職能在環節上是割裂的,所以我國需要整合現有的資源,成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以切實推行住房質量保險制度。